2007年1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伤后擅自换医院 费用原则不予赔
  案情实录:田某与单某因使用相邻土地而产生矛盾,去年8月,双方又为此发生争吵,直至互殴,田某被单某打伤。一开始,田某被送到了区级医院治疗,后来,他擅自转院到市级医院治疗,前后共花去医疗费5000元(其中在区级医院花费2000元左右)。
  嗣后,田、单二人就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协商不成,田某遂起诉要求单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,单某则不认可田某擅自转院后花去的医疗费。
  审理结果:对原告在市级医院花费的3000元医疗费不予认可。
  法官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44条规定:“医药治疗费的赔偿,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、住院费的单据为凭。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,一般不予赔偿;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,其费用则不予赔偿。”因此,未经医务部门批准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。
  但是,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续的,可以视为医院同意转院。对转院后的治疗费用,应当审查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,是否属于与损害有关的治疗,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,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费的赔偿范围。

  “材料清单”不明确 购货订货说不清
  案情实录:去年7月,沈某在某物资公司的3份材料清单上签了名,这3份材料清单上材料的总价款为1.5万元。后来,物资公司起诉要求沈某支付这1.5万元货款。
  沈某并不否认这3份材料清单上的签名,但他认为,材料清单只是订货单,而不是购货单,而且他实际并未拿到清单上的这些材料,所以不同意支付价款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沈某签名的材料清单上的材料是一般的装饰材料,不是紧俏商品或定制产品,在一般的装饰商店均能买到,从常理分析,不需要预订。所以,虽然清单的性质没有明确是购买单还是订货单,但法官通过心证确信其为购买单,故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  在这里也提醒一些销售商:出售货物时,应尽量用明确的购货单或欠款单,不要出现“材料清单”之类模棱两可的单子,以免出现纠纷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  郑介明